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侵占罪要求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侵犯的客体不同,侵占罪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3、行为方式有所不同,盗窃罪为非法占有,而侵占罪为合法控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侵占罪要求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侵犯的客体不同,侵占罪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3、行为方式有所不同,盗窃罪为非法占有,而侵占罪为合法控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拾到他人丢失、遗失的财物后,如果拒不归还的,情节严重的会构成侵占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拾到物品不归还失主的,属于违法。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如果所捡到的物品金额巨大,价值达到了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则构成违法犯罪。情节严重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 另外,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对“本单位财物”具有相应主管权或经手权或管理权等特定身份才能构成,而且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之身份。
职务侵占很难立案的原因:当事人通常直观的认为对方触犯了企业合法权益并且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可以予以刑事立案;但殊不知,如果你提交的证据无法清晰的表明案情和损失,是很难通过立案来进行处理的。职务侵占要求当事人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利用职务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盗窃和侵占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侵占罪要求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侵犯的客体不同,侵占罪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3、行为方式有所不同,盗窃罪为非法占有,而侵占罪为合法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侵占货物退回不算侵占数额。 侵占罪认定以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前提条件,所谓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拒”从其字面意义来看,就是拒绝,拒绝的来源应自对方的请求,即拒绝必有请求。权利人的请求返还或交出的行为应当作为认定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前提条件,即一般情况下,倘若没有权利人的请求行为即不能认定行为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的,只有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构成侵占罪。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予明确。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普遍比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规定了一个浮动的数额,授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浮动数额范围内制定具体数额,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盗窃罪数额较大规定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
侵占货物退回不算侵占数额。 侵占罪认定以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前提条件,所谓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拒”从其字面意义来看,就是拒绝,拒绝的来源应自对方的请求,即拒绝必有请求。权利人的请求返还或交出的行为应当作为认定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前提条件,即一般情况下,倘若没有权利人的请求行为即不能认定行为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的,只有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构成侵占罪。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予明确。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普遍比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规定了一个浮动的数额,授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浮动数额范围内制定具体数额,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盗窃罪数额较大规定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
侵占财产犯罪的认定标准: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