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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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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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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保证期间的起算是,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下,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应当首先确定主债务的
保证担保适用《担保法》的规定,处理保证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担保法》所谓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
情形如下: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
需按情况分析:一、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债权人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免除的范围内,免予承担担保责任。二、同一债务仅有一个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