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权利。例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虽为财产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但其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范围,即如何使之具体化,应依权利人本人的主观判断而定,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3 )不得让与的权利。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4)不得扣押的权利。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
1、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就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但是,该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纠纷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有管辖协议,应当如何加以协调之问题。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则不存在需要加以协调的问题。
行使代位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 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约定不明确,应认定经过了合理的时间(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以认定是到期的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四、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里的意思就是只要不是债务人自身的专属债权,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因此,债权人经营状况恶化的,应当先履行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
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债权申报书;债权证据材料;计算利息的,应附详细的计息清单;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其他应提供的材料。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有: 1、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债权人一般不可以冻结债务人账户。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债权人调查财产的方式有: 1、新闻媒体、中介机构或政府部门披露的债务人财产信息,如作为上市公司发布的季报、中报、年报等; 2、到公共财产管理及登记机关查找财产线索; 3、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债权人债务人享有以下合法权利: 1、债权人享有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免除债务权等; 2、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标准是: 1、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2、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4、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