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 (2)债权人免除债务权; (3)债权转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通过自身力量追讨债务的方式法律上称为自助行为。对于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否合法要分两面说;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那么这种占有就是合法的。 反过来讲,如果债权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私自占有债务人财产,那么这种行为不合法,债务人可以提出起诉。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
债权人是可以约定对保证人单独管辖的,只要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即可。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具有以下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免除债务权。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以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3)债权转让权。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二、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
如果债权人死亡,债务是不会消失的,债权将会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债权人死亡后,他的继承人首先可以行使继承权继承他的债权,然后继承人向债务人行使清偿权让他还款。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债权人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债权人把债权让与他人的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权让与即生效,债务人按照债权人的意思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不得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为由提起抗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