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是不可以折抵年假的。 【法律依据】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假期结束劳动者因新冠疫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 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并不得依据劳动
公职人员因疫情春节假期提前返岗的,属于加班。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疫情延长的春节假期不是法定假期。 【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
如果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但事后能安排补休的,可以按正常情况发放工资;如果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但事后不能安排补休的,需要按正常工资标准的两倍发放工资;如果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管之后是否安排调休,都应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标准的三倍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如果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但事后能安排补休的,可以按正常情况发放工资;如果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但事后不能安排补休的,需要按正常工资标准的两倍发放工资;如果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管之后是否安排调休,都应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标准的三倍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只有休息日加班才可以安排补休,而上述文件赋予1月31日和2月1日上班职工补休的权利,故我们认为,可以推定1月31日和2月1日延长的假期性质可参照休息日。据此,如果职工1月31日和2月1日没有被安排上班的,不应扣减工资;如果标准工时制职工被安排上班的,应视为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应给予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资;此外,用人单位也不得用未休
因疫情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不属于法定假。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本次春节假期中仅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 延长假期应属于休息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因疫情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不属于法定假。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本次春节假期中仅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 延长假期应属于休息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因疫情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不属于法定假。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本次春节假期中仅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 延长假期应属于休息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