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依法是不能假释的,假释仅能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经过一定期限的刑罚执行后,通常至少要一半的刑期,遵守监规,服从教育和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对其释放不再危害社会,那么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办理假释的条件如下: 1、对象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实质条件,犯罪分子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被判死缓的,是不可以假释的。在服刑人经过了死缓考验期之后,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后可以根据其表现,可以适用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适用假释的条件如下: 1、实际执行的刑期符合法律规定。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 3、不具有累犯或因故意杀人、强将、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禁止性情形。
1、实际执行的刑期符合法律规定。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3、不具有累犯或因故意杀人、强将、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禁止性情形。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情节严重”,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违法对严重的罪犯予以减刑、假续犯罪,危害社会的;违法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提请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五日内上网公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法院拟定的减刑、假释意见等,裁前公示在意见拟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期为5天。在公示期间无任何问题,5个工作日内办理假释手续。 假释的法定程序是: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1、罪犯评审鉴定表;2、罪犯奖惩表;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依据《刑法》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否则,就要撤销假释,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