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费属于公共收益。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公共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的停车费、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获取广告费如广告宣传栏产生的收益、小区内公共建筑如按规定出租业主共有的管理用房、活动房产生的收益等归全体业主所有。部分业主所有,利用共用部分物业、设施获取广告费、出租费、残值等获取的收益,归部分业主所有。哪些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停车费属于市场调节,没有具体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同地区的标准不同。而小区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就可针对停车费一事进行商议,规范物业公司服务范围及责任。
法律分析:停车场停车费的上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一般不能超过合理的价格标准。停车费收取方式大多定期收取方式、按时收取、按次收取等方式,收取停车费是专业车场管理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停车场系统是收取停车费的主要工具,定期收费方式一般采用按月收取,也就是一部车辆每月交一个固定的停车费用,该月内,车辆可以无限次进出,不限制停车时长。
小区能收业主停车费。开发商拥有车位产权的可委托小区业委会收取停车费;空地公摊车位属业主共有的小区业委会无权收取停车费;业主大会委托物业管理的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小区收取停车费的标准不需要有物价局的批准文件,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停车收费是物价局批准的有正规的发票,收取的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但要是小区的投资建设太大就可以归物业使用,但要经业委会同意。
一般来说,如果规定了要交停车费,业主不可以不交停车费。 一、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二、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公司无权私自收取业主公共场所、共有道路上车位的停车费的,但如果得到了业主大会的授权,是可以收取该费用的,同时收取的费用不能据为己有。 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雇佣的小区服务单位,如果要收取停车费用其主体合法性也是值得审查的。是否有公安部门审批的《停车场许可证》;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批文,有全体业主授权收取停车费用的收益分配方案等等手续。
核心原则:谁扣车,谁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即交警部门)因调查取证需要依法扣留事故车辆的,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即停车费)由行政机关承担。这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基本原则。 需要您自行承担费用的例外情况 请注意一个重要的例外:如果交警部门已经通知您领取被扣留的车辆,但您逾期未去领取,那么自通知领取期限届满之日起产生的停车费用,需要由您自行承担。
核心结论 执法扣车产生的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自行处理产生的费用:通常由当事人先行垫付,最终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承担。 具体情况分析 一、 执法部门依法扣留车辆(无需车主付费) 如果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为了收集证据(如检验、鉴定)或调查需要,依法将事故车辆拖移至指定的停车场扣押,那么: 拖车费:由作出扣车决定的交警部门承担。 扣押期间的停车费:同样由交警部门承担。
法律依据与详细说明 核心法律原则:交警扣车属于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这意味着,从扣车到通知您取车这个法定扣押期间内,车辆停放产生的保管(停车)费用是交警部门履行职责的一部分,不应转嫁给当事人。 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拖移违法停放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该原则同样适用于为调查取证而扣押事故车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