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电缆十米的,可能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可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偷盗共享单车的判定是满足盗窃罪立案的标准,盗窃罪立案标准是: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2、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3、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 4、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般盗窃罪以涉案金额定罪处罚,盗窃电动车的,依电动车的实际价值定罪处罚。 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追究刑事责任。 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按治安案件处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偷电瓶车的处罚,需要根据电瓶车的价值以及当地构成盗窃罪的最低立案标准等情况进行判断的。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偷电瓶车的价值未到当地盗窃罪最低立案标准且无其他犯罪情形的,不构成犯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盗窃行为的规定进行治安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2、偷电瓶车的价值达到当地盗窃罪最低立案标准的,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情形的,构成盗窃罪,按照《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进行判刑。 一、偷电瓶车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
偷电瓶车的处罚,需要根据电瓶车的价值以及当地构成盗窃罪的最低立案标准等情况进行判断的。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偷电瓶车的价值未到当地盗窃罪最低立案标准且无其他犯罪情形的,不构成犯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盗窃行为的规定进行治安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2、偷电瓶车的价值达到当地盗窃罪最低立案标准的,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情形的,构成盗窃罪,按照《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进行判刑。 一、偷电瓶车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
1、行为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从而构成的犯罪。行为对象是公款,包括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归还公款的意思或不法所有的意思),则以贪污罪论处。
1、偷窃金额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可以判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立案追诉。
偷盗东西达到一千元就可以以刑事案件立案了。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偷手机被抓怎么处罚需要根据手机的价值以及当地构成盗窃罪的最低立案标准等情形确定处罚标准,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偷手机的价值未到当地盗窃罪最低立案标准且无其他犯罪情形的,不构成犯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盗窃行为的规定进行治安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2、偷手机的价值达到当地盗窃罪最低立案标准的,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情形的,以盗窃罪处罚。 一、偷手机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
各地标准不一,建议咨询当地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