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是不可以投资的,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事业在进行资产出售、转让、企业兼并、联营、股份制经营、创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活动中涉及的无形资产必须进行评估;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民办科技机构在技术作价入股时必须进行评估;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其中的无形资产也需要评估; 外商以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股时必须进行评估。认定的高新技术经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作价入投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35%。公司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关于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的股东会决议; 变更后的公司新章程;执照正本、所有的副本;股东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工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还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入股有限公司。
首先,个体户没有合伙的情况,其次个体工商户也没有股份的情况,所以不存在合伙,也不存在退股。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入股方式主要有资金,设备,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可以评估的财产。 注意事项有: (一)首先应该确定新加入的股东是准备用现金,还是实物或技术入股。除现金外,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 (二)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现金,可采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原股东转让其部分投资而保持原注册资本不变两种参股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
公务员是不可以投资入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经商办企业的;
签订入股合同不一定需要公证的。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合同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违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所签订的合同即合法有效。而对合同进行公证,仅是可以证明或保证所签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合同本身的效力不能产生影响。所以,签订入股合同可以进行公证,但不是必须公证的,是否需要公证要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 投资入股注意事项: 1、当事人的详细信息。搞清楚是合伙还
入股分红是股份公司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其具体计算方式是: 每股分红=股息/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股息可在年报中获取,但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 /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如果有增发股数,则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是随时间改变的,如期初发
入股分红一般都是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分红方案之后,根据方案和股份结合分配的。 根据《公司法》第4、第35条之规定,股东取得红利理属当然,但股东取得公司红利还应满足一定条件和遵循一定之程序,具体如下: 1、前提条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2、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 3、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