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谓非法携带,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而携带,即依法不能携带上述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而仍决意携带。
可以要求航空公司退票,而其他损失则不一定能得到赔偿,比如说,因为飞机晚点,耽误了其他事情(如开会、重要约会等)造成的损失,这样的损失,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因为各人的种种事由,航空公司是不能预见的,风险的大小只能由当事人自己知道。而任何一种交通工具都存在不能准时出发或者准时到达的风险性。
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它包括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等罪名,具体怎么判决要根据构成的罪名确定。
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放火”是指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的行为;火灾是指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危险程度相当的方法导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称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定性立案的主观因素是行为人对具体行为的辨别认知,非故意或纵容危害发生;客观因素是行为人以上述四种外的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过失,该罪属于结果犯,不同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因此,刑法规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危害公共安全罪死缓不一定要限制减刑。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因此,对危害公共安全罪死缓是否限制减刑由法院决定。
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条件是非法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等应当立案追诉。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概括性罪名,要看具体触犯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哪一罪名,再根据其法定刑来判断追诉期。 这类犯罪侵犯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 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犯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有判死刑的。 我国法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