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机关不如实公开政府信息违法。关于公开政府信息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一种监管模式。 “双随机、一公开”的全面推开将为科学高效监管提供新思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战略部署提供重要支撑。
行政公开原则是指行政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一律应当公开。 这是20世纪中叶以后迅速发展和推广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现在“政府公开”、“行政公开”、“情报自由“、“政府在阳光下”、“提高政府行为透明度”等口号中,不少国家陆续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行政公开的具体要求包括: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内容: 1、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性文件。 2、地方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 3、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包括: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4、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获批后实施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如果被拆迁人在征收时未能见到上述公告内容,均有权向政府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征地机关向其公开征地相关信息。
绩效奖是指由于员工达到某一绩效,企业为了激励员工这种行为而支付的奖金。 当然,绩效奖也包括货币性质和非货币化的奖励。 每个人心目中所向往的东西都不一样,所以,绩效奖的实施方案也千变万化。 对于绩效奖金公开与否取决于公司的规章制度。
申请信息公开不回复应这样办: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如果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果20个工作日后未予回复的,当事人可以以“行政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
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是: 1.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除可以收取检索。 2.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在征地拆迁活动当中,政府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几项: 一、征地批文,具体包括: 1、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性文件。 2、地方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 二、征地告知书,包括: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一书四方案,包括: 1、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包括: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2、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四、征地公告,包括: 征地获批后实施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通常情况下,当某人受到行政拘留时,他/她的行踪信息通常不会被其他人知晓。 公安机关在做出关于行政拘留的决定后,应直接向被处罚对象发送具有法律效力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同时也须及时地将这个决定告知被处罚者的亲属。 若涉及受害人,公安机关亦应对受害人发送该决定书正本或副本。 然而,具体情况可能存在特殊性,如被行政拘留的人拒绝告知家庭联系人的信息,亦或是声称自己不清楚实际居住地址以及真实姓名等重要信息的情形。 针对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即可不必向其家属发布通知,不过在附卷的决定书中务必予以详细记载。 因此,总的来说,违法行为人在接受行政拘留期间,只限于其本人及其亲人以及受害者获取这方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