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的行为依据,他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主动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不隐瞒、不伪造,这是认定自动投案的依据,也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只有存在共同犯罪的,才需要区别主犯和从犯,所以主犯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重婚罪不算共同犯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如果两个人都符合这个情况,那就可能分别判处重婚罪,此时,一般没有“共同犯罪”一说。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犯罪成立的条件如下:二人以上,均应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人;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但是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应按照各自所犯罪行分别定罪处罚。
雇凶杀人是属于共同犯罪的,依照故意杀人和共同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共同犯罪是否一起批捕,要看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如果符合逮捕条件的,检察院会批准逮捕。
参与分赃的人肯定是不可能无罪的,是不是属于共同犯罪,还要视情况而定,对于只分赃而没有参加犯罪的人,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何定性: 1、如果该参与分赃的人,参与了犯罪预谋、为犯罪准备了工具等的活动,虽然没有亲自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的,仍属于共同犯罪,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2、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但该人实际参与了分赃的,一般情况下不属于犯罪,只需将所得赃物退还被害人即可;但如果明知是赃物而以转移、窝藏赃物为目的参与分赃的,则属于违法,严重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要承担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否为共同犯罪要视情况而定: 1、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但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2、如果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即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不构成共同犯罪。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突出特点是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决定实施犯罪。 因此,教唆犯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类型。
教唆成立共同犯罪。 教唆犯是指没有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其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或者使本来已有犯罪意图的人坚定了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但是,不是所有的教唆都是成功的,有的人虽然实施了教唆行为,但是被教唆人却并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共同犯罪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可以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先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