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并不需要夫妻双方都签字。如果是申请个人贷款,那么不需要夫妻双方签字,只需要贷款人本人签字即可。而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房贷、车贷,哪怕不是夫妻双方提交贷款申请,都必须由双方到场签字。因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负债,双方都必须知道这笔贷款的存在。 个人申请贷款,配偶征信不良不会影响贷款审核结果,而申请房贷或车贷,只要有一方征信不良,会直接导致审核无法通过。
不会。民法典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双方约定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归共同所有,那么这个约定是受保护的,婚前财产可以依这个约定成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就这是有约定从约定。 那么没有约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八种类型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未注明只给一方的继承财产或者受赠的财产;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八)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不可以。对于不动产来说,一般都是以登记在谁名下来看房屋的权属的,以父母名义参加的房改房,首先登记在父母名下,且是折合了父母的工龄享受了优惠的,即便夫妻二人以共同财产出资,也不可能主张这个房子是其双方的,只能向父母主张返还当时购房的借款。
无偿处分是指不存在对价给付的行为,包括赠与、借用、抵押、担保等行为,其中赠与最为典型。这种情况同样应该区分是否属于日常家事代理。对于该范围之外的处分行为,处分是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持家庭生活所必须,一般无代理权,因此,当夫妻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之外以双方名义处分共同财产的时候属于无权代理,在另一方不追认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可以通过表见代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处分是指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可以分为有偿处分和无偿处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 一、夫妻一方无偿处分共同财产的性质 关于此问题,司法界和学界看法不一,概括的说有这样几种意见: 通说认为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应当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共有人当时明知而未反对,则应承认其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共有让你转让共有财产属于有权处分,认为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不属于有权处分,则是存在权利瑕疵,应该适用权利瑕疵担保制度; 第三种观点认为:共有人若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处分共有物,不论双方善意与否,买卖合同有效,但恶意串通的除外。如果以全体共有人身份处分的,则应视为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
结婚后一方买房,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需要看购房所用财产的性质,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相关约定等情况。首先,从购房所用财产性质来看:如果一方买房所用的财产属于该方个人所有,同时房产只登记在该方名下,这时候这套房产就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对方所有的房产;如果一方买房所用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无论房产是否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该套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双方都有权请求分割这套房产。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另外订立了房产协议的话,就需要按照协议的内容来执行。
婚前父母买的房婚后过户给子女后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以下情况:(1)父母明确是赠与给子女个人的,则该房屋是子女的个人财产。(2)父母明确是赠与给子女夫妻的,则是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比较多,如房屋、工资收入、投资收益等,而房屋是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以登记为准的,但是房子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即便房产证只登记一个人的名字也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是婚前一方个人出资买的并取得房产证的属于个人财产。婚前买的并且婚后共同还贷的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是婚前一方父母赠予的并明确表示赠予一人的属于个人财产。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子若是婚后买的,若双方对于房产没有特别约定,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