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和户口是没有什么关系的,一般有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决定的。 根据规定,每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因此应在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地方,去享受居住权,若是本人户口不在本地但是房屋拆迁,是对居住权没有影响的,但是不能享受拆迁过渡的补偿。
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通过选举产生的,当然也是代表着业主的权益。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建立在物业服务合同之上的契约关系,双方为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物业公司是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聘用的管理小区日常管理事务的公司,如小区的治安、环境卫生等,属于有偿服务。业主委员会属于业主组成的管理组织,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物业公司。
一般来说分公司的财产是属于总公司的。但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财产,是否属于总公司,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总公司经营管理的,就属于总公司,否则,就不属于总公司。 根据怒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理论上,无法直接断绝。因为兄弟姐妹关系基于父母血缘,父母关系不断绝,是不能断绝姐弟关系的。 法律上断绝亲缘唯有合法收养,与养父母建立亲缘关系后,法律上断绝与亲生父母关系,相应的兄弟姐妹关系同时断绝。 另外,法律上,兄弟姐妹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很弱,仅在父母不能扶养情况下,成年兄姐对未成年弟妹有扶养义务。在自然人父母均亡故,并无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才有继承财产的权利。这些情况少见,而且在亲人凋零的情况下,闹得要断绝同怀之情确实非常罕见,目前没有具体法条,司法时,依据法律原则判决。
法律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女生发关系的,不管是否自愿都可以构成强奸。与已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如果对方属于自愿的,则不承担刑事责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服刑犯人监外执行与保外就医的关系和条件: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监外执行的条件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律师不能在案源上依赖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上不要把希望都放在法官身上。 有些律师完全把希望放在法官身上,由法官介绍案件,这样的路不会很长。法院内部已经有禁令,禁止法官帮律师介绍案件。有小部分法官揽到案件后交给律师做,律师只是出面开庭,结果也实际由法官决定了,所以律师不用费时间,只管分成。有个别有特殊关系的律师主要是靠关系打官司,完全可以操纵案件的结果,来钱快,而且可能是巨额。那其实是掮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其行为是交易,与法律无关。
我国法律没有断绝亲属关系的程序,也不承认任何类似行为,当事人双方永远是姐弟。一般情况下,姐弟之间是没有抚养关系的,如果相互之间矛盾较大,可以相互不来往。在我国,姐弟关系是不能断绝的,两者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且法律没有断绝亲属关系的程序,也不承认任何类似行为。自然血亲的兄弟姐妹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兄弟姐妹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二是拟制血亲的兄弟姐妹关系是基于父母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这种拟制血亲的兄弟姐妹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兄弟姐妹间的兄弟姐妹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是不能申请脱离父母关系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都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是不能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脱离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因死亡而消灭。所谓消灭,是指法律上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因血亲联系而存在的。因此,除非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外,不能人为的解除。
公司法人欠债与个人并没有关系。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债务由公司独自承担。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仅是处理公司事务的代理人,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东,则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