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聘用兼职员工,如果是劳务关系,不需要缴纳社保;2、如果是劳动关系,是否需要办理社保以及如何办理社保,需要根据劳动关系的不同类型来看。3、兼职员工的情形主要有:非全日制员工、被劳务派遣员工、特殊劳动关系员工等。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所以,聘用兼职人员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约定了试用期,约定无效。 另外,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就应当按照正式的兼职工资发放。所以,兼职约定试用期并不给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公办学校老师属于在编教师的,可以校外兼职,限于业余时间并且和本职工作无关,而且不得影响教学任务;属于合同工的,只要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不影响本职工作,可以校外兼职,但当地教育局有明文禁令的就不可以做。
兼职没有签劳动合同不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签订口头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保留工资报酬有关的证据,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短信的方式确定劳动报酬。
兼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允许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以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主要适用于涉及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兼职职工而言,同样需签署劳动合同。 兼职泛义上是指在保持日常本业工作状态的条件下,利用空闲时间涉足第二副业; 同时为第三方提供人力资本的输出或者智力成果。 针对长期性质的兼职工作,有必要首先签订协议,而非临时性的雇佣合约,而是应该物色一份标准化的兼职劳动合同,其中应明确约定职位、具体职责内容、薪资水平以及这些报酬的支付依据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在兼职期间发生的身体损伤并不被认定为工伤。这主要是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兼职行为本身并不构成正式的劳资关系,故而对于由此引发的伤害事故,我们只能够按照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方式来进行解决。实质上来说,针对这类问题,理应采用人身伤害标准对其进行核定和补偿。依现行法律规定,如果雇员在执行雇佣事务时受到人身侵害,那么雇主便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基于此,若兼职者与企业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则该家公司有必要就兼职员工的人身伤害事件予以赔偿。
兼职有年龄限制,一般兼职劳动者需要满16周岁,文艺、体育和特种文艺单位除外。 对用人单位雇佣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机关内兼职。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党政机关之间交叉兼职。 另一种是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相互兼任,这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一方面,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另一方面,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外兼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某些职务,但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后方可兼职,且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跟兼职不是一样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而兼职不是一种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法律法规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