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依法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和受保护权、参与权等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未交社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于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属于劳动争议,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相关法律中是适用劳动关系之间的争议问题的,所以是可以解决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如果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出现需要被保险的事由时因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导致员工不能享受各项社会保险,所造成的损失可以主张由单位进行赔偿,此类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1)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1)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党的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共产党的带领下我们开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新时期我们也要牢记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开辟出来的道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伟大成就再一次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唯一正确的道路。我们必须毫不动摇走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开辟出来的正确道路,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这一重要论述,旗帜鲜明地表达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和信心,对于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立法的三大原则分别是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有(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的内容如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宪法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还规定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国家标志等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同宪法相比较,普通法律只是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属于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为森林、草原、山岭、滩涂、荒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我国著作权法上所称的创作是指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第十一条还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