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 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转让行为有效。 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房屋建筑出现质量问题如下处理: 1、调解和协商。 基层房地产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调解第三人,在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商量达成和解。 2、请求仲裁。 房地产纠纷交付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无权受理。 3、进行诉讼。
宅基地有土地使用证的,需要向人民政府进行申请。
农村自留地被政府占了可以找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当事人双方应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到政府机关提出处理申请,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宅基地申请条件有: (一)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二)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 (三)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 (四)申请宅基地要先向村委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符合规划建设和申请条件的,村镇签署意见报县政府审批颁发集体土使用证。
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需要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然后由国土的资源管理以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来到实地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标准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划等在进行初审。 最后由国土资源所以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发宅基地,并且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 (含宅基地)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宅基地过户程序: 1.原宅基地和现宅基地使用者共同向村民委会申请; 2.村委会向国土资源所申请; 3.国土资源所地籍调查,或国土局地籍调查,公示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