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政府部门因防疫需要所采取的非常规行政措施本身而言; 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定义的,应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受限制,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法律依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
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 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
用人单位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劳动者; 如果劳动者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用人单位不可以拒绝劳动者上班。这种行为属于用工歧视,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认定为工伤。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 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知情同意原则应当在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治疗过程中严格遵循。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 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
知情同意原则应当在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治疗过程中严格遵循。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
知情同意原则应当在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治疗过程中严格遵循。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
知情同意原则应当在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治疗过程中严格遵循。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
普通员工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