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足额出资的话,是会有相应的责任股东必须按照当初说的、且在章程中规定的应出资的出资额。 在认缴的时期内没能足额出资的话,是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则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章程规定中应缴的出资额。若股东没按照规定出资,除了应该向公司补足资金以外。还应向已按时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的责任。 (1)根据《公司法》的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则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的资金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若股东没按照规定出资,除了应该向公司补足资金以外。还应向已按时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的责任。 (2)根据《公司法》的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虚假出资的,没有交付或者是没有按期交付应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将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万一被工商局抽查到的话,企业则会被列入黑名单,一旦被列入黑名单的话,不管是对企业还是个人都会有很严重的影响。 (4)假如公司发生破产清算的话,出资期限就会提前到期,股东就需要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关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抽逃出资的行为处以罚款并责令补足出资,送达当事人。该行政处罚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法提到的股东出资方式共4种方式,如下: 1、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若是外国投资者则用外币出资) 2、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动产和不动产。 3、知识产权 包括了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
不出资的股东是指:以技术或管理当做资本来入股,不出实际资金,占有公司一定的股份,但该股份是没有去工商登记的,只是企业内部股东认可的。法律上没有认可,只是企业内其他股东认可,可参与管理(一般不控股),也可以分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实缴出资额是真的要拿钱出来。 实缴制就意味着一个企业在设立之初就必须在营业执照上写明企业的实际出资资本,这个资本数额也要由该企业法人和股东们共同按各自比例出资,并将出资额存入银行。实缴资本的好处就在于一个企业的资金周转会相对较为灵活,企业之后的发展若是出现一些债务危机问题,这笔资金也能作为保障缓解压力。不足之处就是对开始创业的资金有一定要求。
公司股权质押后不能出资。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出资的股权应当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公司股权质押后不得转让。
父母出资给儿子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1、如果是在结婚前,父母出资给儿子买房,且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该房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是在结婚后,父母出资给儿子买房,且没有约定的,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著作权可以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著作权的出资不像货币出资那样可以直接体现为出资额,著作权的出资额需要经过评估作价计算,而其评估作价又比实物及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困难得多。著作权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因其“专有性”的特点,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很难用公式精确的计算出。因而,在著作权出资作价的评估中,可能会发生对其价值的“高估”和“低评”。这样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低估著作权的价值,使著作权出资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这样就是变相的降低了著作权出资的积极性;当著作权被“高估”的时候,就会造成公司的出资不实,违背公司出资的原则,也会给公司债权人带来损害。
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意味着其它出资方式只要不高于70%均可。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如果对公司认缴的资本进行实缴的,必须将资金实际打入公司的对公账户,并由公司对其出具相关的出资确认说明,若未将资金打入公司对公账户,会产生股东的出资无法被已注册的公司法人认定为实缴资金的情况。这样后期如果因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破产,相关股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