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
父母未立遗嘱,一般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分配财产。分配的具体方法是: 首先,必须先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划分,扣除属于妻子的一部分,剩余的财产根据法定继承的顺序与份额进行分配。 其次,根据法定继承原则,男方的妻子和两人子女,及合法收养的子女,还有男方的父母都是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原则上均分财产。 1、《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不能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有老人的离婚财产的分配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的原则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产权登记的房产离婚时的分配方法是: 1、如果房屋是登记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那么会被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将归登记人一人所有。 如果是婚前购房但是婚后共同承担房子贷款的,离婚时该房屋的归属权可由双方协商; 协商不一致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婚后还贷的部分及相应房产增值部分,登记一方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2、如果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
关于2婚丧偶后的财产分配有以下相关规定: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同居时共同购房分手时的房产归属以登记为准,登记为两人共有的,由双方平均分配,登记为一人的,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是未登记方出资的,登记方应当偿还其所付房款。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