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刑事自诉人的权利义务: 1、自诉权人在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 2、自诉权人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 3、自诉人有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的义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
刑事自诉人的权力和义务如下: 刑事自诉人享有以下权利: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诉;有权申请撤回自诉或者自行和解。但可能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除外,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项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权;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依法上诉; 刑事自诉人承担以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