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复议的条文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控告人对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不予立案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拘留通知书送达的时间一般是二十四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的规则有:无罪推定原则;公诉案件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自诉案件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通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刑事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回避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
鉴定告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检察院侦查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
刑事诉讼法意义上家属的范围,将其定义为与当事人具有法律上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一方面,家属与当事人之间应具有法律上的扶养关系。 另一方面,家属应限定在家庭范围内。《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