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鉴定标中伤情鉴定标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
申诉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
刑事申诉主体义务和要求有以下四点: (1)必须按决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2)必须按决定的方式提出申诉。 (3)不得因提出申诉而停止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4) 必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申诉人不得以判决、裁定或决定不公受冤、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为由,滥用申诉权,无理取闹,妨碍公务,或诬告陷害他人,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刑事申诉材料一般是应该准备,一正本若干副本(根据涉案当事人数而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
刑事司法鉴定标中伤情鉴定标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
刑事起诉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刑事赔偿范围,是指行使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立案监督权是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