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采用刑讯逼供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若干意见》将上述情形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表述为: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按照管辖的规定,此类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权力归属人民检察院。因此,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要以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者建议为必要条件。
刑诉中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诉解释429条主要是关于死刑复核案件的具体规定。
2012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取保候审后是否批捕需要看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的,需要逮捕的,应当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保证人要满足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等条件。
再审是否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可以分为两类情况: 一、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再审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检察院针对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相当一部分是经过复查被告人的申诉之后,支持被告人的申诉而提出的,在这种有利于被告人的抗诉中,再审可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暂无定论。 二、检察院抗诉以外的案件,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简单来讲就是原则上不得加重,只要没有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是不能加重处罚的。
我国法院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刑事案件的上诉一般只有一次。如果一审判决被撤销发回重审后,被告人对重新作出的一审判决依然不服的,还可以再次提起上诉。
妨害公务取得谅解书是很重要的,取得谅解书可以减轻当事人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