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管理法》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 【法律依据】
股东不能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三)》第八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划拨土地使用权名称变更能保留划拨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划拨土地是国家无偿划拨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国有划拨的房子可以买,但前提是过户时必须缴纳一笔土地出让金。 所以在买之前必须就这笔钱双方明确一下需要由谁负担,达成和以后可以签订一个书面协议。如果卖方过户时未缴纳出让金,则后续会因缴纳出让金问题引起纠纷。 《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需转让土地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其土
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4、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
房产证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划拨,意思就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按照国家的规定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有可能的。在我国国家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中,土地资源属于国有财产。国家相关部门有权对土地进行划拨、转让。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