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而且,这里所指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是指在支付了正常工资之外另外支付的。
有权拒绝加班,劳动法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
1.5倍工资计算方法: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1.5×加班时间。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
休息日安排工作按同等时间补休。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四条,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应按小时支付加班工资或者补休。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工作
周末加班一天,可以调休2天,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周末加班1天是否可以调休2天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制度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办法为: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单位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按照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日加班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员工在周末参加培训算不算加班,是否应该认定为加班不能一概而论,判决的关键点在于是否是为公司的利益和需要提供了劳动。要分情形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形,若培训是自愿性质的,既能提高员工本身的个人技能,又不需要员工承担培训费用,则该培训可以等同于公司对员工的福利,可以享受,也可以放弃,这样的培训就不属于工作性质的培训,因此不能认定为加班。 第二种情形,若培训是强制的,必须参加,尽管该培训的
星期六,日上班不能一概地认定为加班。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公司,如果六天加起来总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就不能认定为加班,反之,如果总的工作时间超过了40小时,则超出部门可以认定为加班。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