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劳务派遣属于公职人员吗?不属于公职人员。《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很多劳动者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看作是一样的,但实际上两者之间有很大区别。 1、两者适用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在工作过程中,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外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发包方对劳动者基本不承担责任。 2、两者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不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主要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要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务外包中的劳动者,主要由承包方直接管理,发包方不得直接管理劳动者。 这一点,是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核心区别,劳务外包中,发包方的要求和指令应下达给承包方,而不是劳动者。 3、两者用工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劳动用工方式,用工单位作为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需承担一定的用工风险。劳务外包中,发包方与承包方自行承担各自的用工风险,各自的用工风险完全隔离,也就是说承包方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发包方无关。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共同之处在于,用工单位或发包方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一般不需要个人档案。 劳务派遣工的档案管理模式: 1、及时为劳务派遣工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 2、及时为新招聘劳务派遣工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3、受委托办理外地劳务派遣工的各种证件。 4、按规定代办有关档案中记载的材料证明手续。 5、派遣协议到期,根据企业和劳务派遣工的要求,代办档案续存或转移。
劳务派遣一般不需要个人档案。 劳务派遣工的档案管理模式: 1、及时为劳务派遣工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 2、及时为新招聘劳务派遣工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3、受委托办理外地劳务派遣工的各种证件。 4、按规定代办有关档案中记载的材料证明手续。 5、派遣协议到期,根据企业和劳务派遣工的要求,代办档案续存或转移。
很多劳动者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看作是一样的,但实际上两者之间有很大区别。 1、两者适用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在工作过程中,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外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发包方对劳动者基本不承担责任。 2、两者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不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主要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要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务外包中的劳动者,主要由承包方直接管理,发包方不得直接管理劳动者。 这一点,是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核心区别,劳务外包中,发包方的要求和指令应下达给承包方,而不是劳动者。 3、两者用工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劳动用工方式,用工单位作为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需承担一定的用工风险。劳务外包中,发包方与承包方自行承担各自的用工风险,各自的用工风险完全隔离,也就是说承包方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发包方无关。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共同之处在于,用工单位或发包方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没有劳务派遣资质是不可以劳务派遣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可享医疗期待遇。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由双方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劳务派遣工可以转正,主要根据用工单位的意愿决定是否转正。劳务派遣工是被派遣的劳动者,劳务派遣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人力资源公司租赁或通过人力资源公司选聘所需人才,并通过人力资源公司为派遣人员办理劳动合同管理、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保管档案、员工沟通,以及劳务纠纷处理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劳务派遣的特点是: 1.有利于降低招聘成本; 2.有利于降低培训成本; 3.有利于降低薪酬支出。
对外承包工程的,具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向承包单位派遣劳务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年终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所以劳务派遣工应当享有年终奖。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