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分包形式主要分为三种: 自带劳务承包、零散的劳务承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在该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工资也是由承包人支付。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在该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
劳务派遣员工被辞退后,是否获得赔偿具体分为两种形式: 1、如果是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务派遣员工,劳务派遣员工会获得赔偿; 2、如果是劳务派遣人员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劳务公司辞退不需要赔偿。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由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劳动者需要辞职的,就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是没遵守这个的,公司为此遭受到的损失,就需要劳动者负担。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与公司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的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就可以。不过,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先提出的,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包括: 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以及架线作业。
一、符合下列条件签订的分包合同认定具有法律效力: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开办涉外劳务派遣组织需要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可以打官司。 (1)劳动者自行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其原岗位工作,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调岗降薪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调岗期间的损失。 (2)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之一就是督促用人单位遵纪守法,依法纠正或查处违法行为。而用人单位没有跟劳动者协商一致,也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对劳动者调岗降薪,即为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请求工会帮忙 加入了工会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工会帮自己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会的职责之一便是帮助会员与
劳务合同是指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1、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就是后续补签了劳动合同也不能免除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未签劳动合同出具劳动纠纷通常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因此支付补偿,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期限。
没有劳务合同因工受伤判定为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