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时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认定是: 加班出于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非劳动者自愿加班;属于在劳动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的工作;劳动者已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工作任务。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21年9月27日作出的(2021)新4003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被上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月23日,海城区总工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使基层矛盾纠纷通过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调解途径得到有效解决。
布置好了庭审现场,一堂法治庭审公开课在高新园区正式开始,10余家企业代表到场旁听。这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陈某到被告公司处任职保洁员,后因被告经营不善,拖欠原告两个月工资,原告陈某遂诉至法院。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出现劳动争议,私下商议不成,常见的就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进行处理,没有仲裁过的朋友可能对于调解的步骤存在疑问,法律顾问律师来为大家解答一下!
“单位不怕员工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女职工在三期期间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单位不得在三期期间降低工资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是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 根据该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试用期内的劳动争议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确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的纠纷;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违法辞退职工,引发的纠纷; 3.劳动关系解除及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金,引发的劳动法案件; 4.拖欠加班工资,是否支付引发的劳动法案件、劳动纠纷; 5.单位未签定劳动合同,导致双倍工资支付引发的劳动法案件; 6.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是否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