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或投诉,不会对个人的职业生涯有影响,即使在申请仲裁调解之后,也不会留下任何记录的痕迹。劳动仲裁虽然也会像人民法院的那种案件官司类似,但是他不涉及任何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所以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只会在相应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有相应的记录,对一个人的档案是没有任何改变。可以试想一下,如果申请劳动仲裁会留下记录的话,那么大多数人肯定不会愿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所有的非法企业会更加猖狂,这就违背了设立劳动仲裁的初衷。
劳动仲裁被告人不出庭,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裁决的具体内容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劳动者作为申请人不去参加劳动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此行为视为撤销劳动仲裁申请。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兼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这个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需要到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局去举报。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调解是劳动争议各方当事人,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就劳动争议事项进行的协商,其目的在于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庭前调解程序是启动诉前调解,由法官主持调解,然后双方当事人关于调解的一些内容达成一致的话,就签署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是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就劳动纠纷问题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工资拖欠的问题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不需要费用。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适用仲裁的劳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仲裁申请书写明事实和理由,应当叙述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 后果等,特别是要把引发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关键性事实客观地交代清楚;还有何时入职、做什么工作、约定工资,应叙述的全面而又简洁。如不会写,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一般来说,劳动仲裁调解是在开庭后,裁决做出前进行的。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劳动仲裁开庭后可以申请补充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