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呢理论上说是可以的,是可以入职新的单位的,因为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没有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但这在操作过程中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所有的用人单位在正常的情况下都是明令禁止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如果新用人单位发现的话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呢也可以开除员工。
我国法律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第86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
我国相关法律中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罚款的权利,但其他法律有规定,如果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予以赔偿。 所以,一般用人单位以员工的行为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从而对其做出处罚,主要就是进行罚款,单位的行为实际其实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如果被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以用人单位克扣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职工存在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需支付违约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书面通知。我国法律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 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或者造成较大影响、较严重后果的情形。
由单位出具,把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复印一份,加盖单位的公章,并且最好是有单位的财务章,不然不会被认可。 而且还要有单位的一份书面证明,证明本人在这里工作,平均月工资多少,有多长时间没上班,最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盖上,就可以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