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1、危害程度不同。 2、危险主动性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行为,行为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明显的加害性,而危险驾驶罪不具有加害的主观目的。 3、主观方面不同。 4、危险性质不同。 5、刑罚不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
危险驾驶罪中醉驾量刑原则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驾驶证暂扣6个月并吊销的处罚,罚款1000-2000元。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驾驶证作废并罚款,重点为5年内不得重考驾驶证(禁驾)。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驾驶证作为并罚款(5000元),禁驾5年之后可驾驶营运车。 【法律依据】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按照此规定:当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有以下原因: 一、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公共安全的诉求。 二、有益于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有利于准确、公正地指导司法实践。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上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后者是一种兜底性的设定,当行为人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法以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时,为了避免放纵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133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在添加危险驾驶罪以前,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典型的过失犯罪。"飙车"和"酒后驾车"等同于无照驾驶、超载等违背交通规则的行为,它存在的主要意义是作为交通事故罪成立的前提,导致人员伤亡的,构成交通事故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
危险驾驶罪一般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可以判处缓刑,但是承担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有逃逸情节或者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等,均要从重处罚,此时是否适用缓刑要看是否符合条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除了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外,还有如下后果: 1.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2.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
喝酒后在村道上开车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