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若将一个完整的单项工程拆分成多个部分,然后分别进行招标发包给不同的总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则被视为非法发包行为。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会受到以下处罚: 1.
可以的,建设单位可以将门窗幕墙工程发包给专业的分包单位。 门窗工程为独立的专项工程,和消防、设备安装一样需要具有单独的专项资质,发包人也可以单独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个人是违法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对违法工程转包、分包等行为及相应处罚进行了明确,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将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人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人,与其进行直接协商谈判,对工程建设达成一致协议后,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 直接发包简便易行,节省发包费用,但缺乏竞争机制,易滋生腐败。 我国只有少数不适用招标发包的特殊工程,才适用直接发包。 这些特殊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1)工程项目本身的性质不适宜进行发包,如一些保密工程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等; (2)从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上看,对私人投资建设的工程,采用何种方式发包,法律一般没有必要加以限制,投资人可以自行选择发包方式。 但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发包,发包人应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涉及
在我国工程发包需要招投标,不可以直接指定承包人,法律特别规定的项目除外。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拒绝或者采用。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建设单位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
这个是不可以分包的。 基坑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将非单独立项的基坑工程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行为。 也就是说,发包人将建筑工程的桩基项目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肢解发包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明文规定,桩基施工项目是无法单独进行发包的。 具体说来,桩基的资质归属在地基基础施工作业之范畴内,由此导致了它无法直接进行劳务分包的操作。 我们必须强调的是,只有那些具备与签订该项工作对应的资质条件的企业方能有资格承担此部分的工程承包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