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只有被告人口供的情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要几个人口供才有法律效力。 一、从形式上看,可分为: 1、只有单一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 2、有二个以上共犯的被告人供述; 3、二个以上非共犯的同案的被告人供述,如一并审理的行贿与受贿、教唆犯被告人与未犯被教唆罪的被告人的口供,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被告人与用传授的犯罪方法犯罪的被告人的口供;4、有二个以上既非共犯也非同案但犯罪事实有关联的被告人供述,如非同案审理的行贿与受贿、徇私舞弊类犯罪的原案与本案被告人的口供。 二、从内容上看,也有几种情况: 1、单一被告人坦白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2、有二个以上的共同犯罪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但主要情节相互矛盾,难以辨别事实真伪; 3、有二个以上共同犯罪被告人的供述,对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基本上吻合,但在一些细节上略有出入; 4、二个以上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的口供,所供认的犯罪事实、情节均相互吻合。 三、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多少、程度来看,口供的内容又可分为: 1、对全案犯罪事实的证明; 2、对部分犯罪事实或情节的证明; 3、对部分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明,包括共同犯罪中对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证明和相关联的被告人对相关联的犯罪事实的证明。
不能判刑。有证据无口供可定罪,无证据有口供不能定罪。无论是贩毒案,还是其它任何的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只有犯罪嫌疑人或者违法行为人的口供,而没有其它的证据,是不能定案的,更不能定罪。
诈骗案件中只有口供和微信转账记录是不能定罪的,刑事案件中定罪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我国法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可以,只要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都可以定罪。口供和微信记录可以定罪,这个也是证据之一,可以进行保留。定罪并不必须要求直接证据,如果只有间接证据,但是能够互相印证的,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能够定罪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警察局录口供的时候 可以打电话通知家里人或者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在派出所录了口供不算立案。必须认定有犯罪事实的,才能予以立案。如果刑事案子涉及侦查阶段保密不能亲属陪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录口供亲属不可以陪同。 在派出所录了口供不算立案。必须认定有犯罪事实的,才能予以立案。如果刑事案子涉及侦查阶段保密不能亲属陪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录口供权利义务告知书不一定要宣读。 要看被询问的对象是嫌疑人还是证人,嫌疑人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是宣读证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录完口供就取保了严重不严重要看情节。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之后仍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继续走,具体量刑看情节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两次口供不一样,应该结合其他证据,判断哪一次是真实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口供只不过是刑事案件的八类证据中的其中一种,只要其他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使嫌疑人没有,同样可以认定刑事犯罪和判处刑事处罚。 刑事案件的口供是判决的依据之一但不是唯一的,被告口供前后不一(也就是翻供),不会影响法官判案,法院会以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其它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对于翻供的可能性,有刑讯逼供、诱供的可能,也有被告当初隐瞒真相的可能,还有被告没有悔罪表现等可能。法官会针对不同的可能性进行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