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甲方没签字有盖章,该合同成立、有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劳动合同甲方不给乙方一份的情况下,此时乙方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给员工都是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的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即超过三年后,人民法院将不保护该项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超出诉讼时效的,将丧失胜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对合同履行的管辖的规定如下:一般情况下,合同履行地为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标的为交付货币的,合同履行地认定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工不可以转正式工,合同工转正式工这一说法多是指公务员,而根据《公务员法》,录用为公务员只有通过考试等合法程序,而合同工只是一种劳动关系,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录用是不可以转为正式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合同工被辞退有补偿。1、如果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2、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则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3、如果有关赔偿事宜无法与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被辞退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章代表着公司,除了在合同的签订中发生效力之外,还影响着公司的- -切事务只有盖了公章,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章专门用来签订合同的印鉴。合.同章和公章存在的区别有:首先,使用范围不同。公章适用范围广,覆盖合同章。合同章只能在合同,上用。其次,执章人不同。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管理,合同章由法人和专门的合同人员保管。接着是管理部门不同:合同章的管理部门是法律部门,公章的则是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然后是权力和确认力不同:公章具有最高的效力,合同章只能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最后,刻制不同。
合同付款方式可以写明:现金、银行转帐、汇款、支票或者本票等。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标的;价款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