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公章盖的不清,问题大不大,是否有法律效力,取决于能否与原章进行比对和鉴定。 如果在合同上盖的公章不清楚的,可以在旁边再盖一个清晰的章,这样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业主没有权利单方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押金和保证金是有区别的。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是第三人把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是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保证金,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是提存于第三方的款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即使是进行合同变更也不得超出原合同关系而且还需要在特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合同变更。 【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保理合同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为取得保理人的服务,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同时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是包括应收账款信息、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保理融资款等条款。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
合同纠纷违约金新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以下情形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续订;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合同到期,怀孕期间,可以不续签合同,但是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顺延至三期结束.不需要续签。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