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报酬,法律规定有: 1.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2.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欺诈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类: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应作为无效合同, (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只是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对这类合同应按可撤销合同处理。
少给加班费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按照自己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可以要求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核心结论:已经解除的合同,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无效。 一、起诉的合法性依据 起诉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应当被法院受理: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解除仅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当事人就合同效力问题提出争议:如果你和案涉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且能提出明确的无效主张和事实依据,就完全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受理你的起诉。
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其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合同不能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这从合同解除的定义也可以得出,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而《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同样也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 从这两款规定不难看出,合同解除与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均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上一位阶的概念,包括了合同解除、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以及其他情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又称履行完毕,是指合同中的债务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得到了完全履行,满足了债权人的债权,合同目的得以实现。
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以下条款仍然有效: 1.有关结算和清理的条款。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违约条款。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未成年时签的合同,如果签订时属于无效合同,不会在行为人成年后发生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网络贷款合同中阳合同无效,阴合同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根据具体案情判断。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阳合同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即阴合同的效力按照有关法律进行,符合法律条件的阴合同有效,双方应当执行,不符合条件的阴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当事人应当请求法院确认无效。
合同签订后可以更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该条款明确,履行地点、时间仅为合同的一般性提示条款,不是合同成立生效的必备条款,缺少该内容的,当事人可以事后协商补充,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更不直接等同于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