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侵犯名誉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认定:(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指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
可以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并且澄清事实,说明自己侵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还被侵害人一个清白,另外,还需要向被侵害人道歉,如果给被侵害人造成了精神伤害的,还可以要求
主要有侮辱,又包含暴力侮辱、口头语言、形体语言等形式。诽谤,口头和文字。冒用他人姓名。口头或书面新闻报道严重失实的,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可以判定为名誉权受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
侵犯名誉权,可以告诽谤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
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犯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之规定,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