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其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再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后,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赔偿基数按照按照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在此基础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商业秘密被泄露后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法律保护: 一、如果被泄露商业秘密的企业与侵权人曾经达成了仲裁协议的,则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申请仲裁来维权。 二、如果是劳动者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则公司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三、可以向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对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管理部门会对侵权人进行处罚,处以罚款。 四、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一般要向侵权行为发生的的法院起诉,或者也可以向侵权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五、如果侵权人的泄密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了可以直接报警处理。
如果保守商业秘密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就属于因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在民事诉讼中,用人单位通常会采取两种救济方式:在劳动争议中向员工主张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或通过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主张赔偿责任,且有权选择任何一种方式,这在法律上称为请求权竞合。出现请求权竞合的情形时,权利人只能择一主张[1],即用人单位无法要求员工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员工泄密的,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作企业侵害商业秘密的,企业可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第三方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可要求其承担停止损害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
经营信息中的商业秘密:(1)新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及如何开辟新市场;(2)产品的社会购买力情况;(3)产品的区域性分布情况;(4)产品长期的、中期的、短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5)经营战略;(6)流通渠道和机构等。
商业秘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技术信息,一种是经营信息。 关于技术信息,国家科委《关于加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信息。
商业秘密无固定保护期限,其保护时长完全取决于权利人能否持续满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大核心要件。只要信息未被公开且权利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即可长期受法律保护。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定要件解析 三大核心要件 秘密性:信息不为公众普遍知悉(如未公开的独特配方、客户名单); 价值性: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如技术诀窍可降低生产成本); 保密性:权利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权限、物理加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商业秘密保护不以固定时间为条件,而以持续满足上述要件为前提。 二、保护期限的特殊性 与专利权的本质区别 专利技术通过公开换取固定期限保护(如发明专利20年),而商业秘密通过保密换取无期限保护; 示例:可口可乐配方保持保密状态超过130年,至今仍受法律保护。 保护终止的法定情形 秘密性丧失:因泄露、反向工程或自行公开导致信息进入公共领域; 价值性灭失:技术被淘汰或信息失去商业价值; 保密措施失效:权利人未及时更新保密手段(如未升级加密措施导致被破解)。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包括两个主要部分。 一是实际损失,即因侵权人的行为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不仅是指受害的经营者的实际减少,也是指受害的经营者应当得到而未得到的预期利益。 二是合理费用,主要是指被侵权人在诉讼前和诉讼过程中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 包括: (1)被侵权人调查取证和进行诉讼所支出的合理的差旅费。 这种费用应依照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2)被侵权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资料费、打印费、通讯费及其他必要开支,这些费用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标准,没有规定的按行业的通用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罚金标准与犯罪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直接相关,具体数额需结合案件情节综合裁量。根据司法解释,损失或违法所得达50万元以上即可入罪,250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罚金范围从“并处或单处罚金”至“并处罚金”,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基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者,除判处有期徒刑外,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并处罚金。 罚金的具体数额未在刑法中直接规定,需依据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综合认定。 入罪及量刑标准 50万元以上:损失或违法所得达此数额,构成“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250万元以上: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