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一)认定串通投标罪,应从其构成要件上掌握。 (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围标串标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投标过程中发现围标,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1、投诉正式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应暂停; 2、举报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原则上不停止; 3、投诉或举报情况属实,招标采购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行政处罚; 4、虽未投诉或举报,但在调查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一并进行处理; 5、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6、投诉或举报缺乏事实根据或者
围标的表现形式如下: 1、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 2、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窜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 3、个别项目经理和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上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在我国,实施围标的行为属于法律明令禁止之列,若情节严重,甚至会触犯刑法,引起刑事案件的立案和审理。 其中,适用于此案件类型的法定罪名即为串通投标罪。 在此类情节恶劣的串通投标罪案件中,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首先,对招投标各方、公共利益乃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并给相关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规模达到人民币五十万元及以上者; 其次,其违法收益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标准; 再者,所参与投标的中标项目总金额达到了人民币二百万元及以上; 此外,还包括采用威胁、欺诈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的活动;
围标是违法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还涉嫌刑事犯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围标是一个招标投标的专业术语,也称为串通投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盟,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全过程保密。
关于违法实施的围标及串标行径,应依法交由县级以上各地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所谓围标,乃是指投标人彼此之间达成协定,共同提高或降低投标价格进行投标,利用此种方式来压制其他潜在竞标者,以便确保某个利益实体成功中标,进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和行为。 串标则是指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在彼此之间或相互勾结,企图以欺骗手段获取中标。 若投标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疑虑或不满,有资格向招标主办方提出异议或者依据相关法规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和抗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