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已到后,有两种处理方式: 1、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应批准续期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政府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外,对申请续期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权买卖税费的计算是: 1.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是指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在共有土地面积中所分摊的面积,标注于土地证上。土地使用面积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居住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楼房总建筑面积×楼房占地面积。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国有土地补偿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补偿: 1.征地补偿费; 2.拆迁补偿费; 3.征地规税费; 4.退回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5.根据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赔偿。 1.征地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组成。征地补偿费的性质,是土地所有权“转权”时政府应当依法承担的费用,如有“转嫁”土地使用者行为,在补偿时应计算在补偿成本中。 2.拆迁补偿费。根据相关法规,拆迁房屋,应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对被拆迁人来说,拆迁补偿费是其失去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所得到的补偿; 对用地单位来说,拆迁补偿费是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只要依法进行,并不犯法。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建设项目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有限期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支付的金额。出让金包括土地开发投资费用和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需要按照双方人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中的约定金额来进行支付。
根据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不能分别抵押的,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抵押中的抵押物是不一样的,在抵押时应当遵循同时抵押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