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民之间发生了宅基地的纠纷,要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个人间、个人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各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若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感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宅基地不能过户,宅基地通常情形下属于集体或者国家所有。 能够转让或者租赁给个人的,只有宅基地上的建筑物。 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当事人转卖或者租赁了宅基地上的房子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土地确权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如下: (一)当事人协商解决 所谓协商解决是指土地纠纷发生以后,由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的办法。 协商解决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署协议。该协议由当事人自愿执行,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一方后悔,拒绝执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 (二)人民政府调处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1、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
土地确权有误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更改。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会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书进行补充地籍调查; 2、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发证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簿; 3、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注销原土地权属证书手续。
土地已经确权了,但是没有拿到确权证,建议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了解具体缘由。 法律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1、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
土地被侵占可以向当地的国土局投诉反映情况。 非法占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民承包的土地流转后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未有书面协议(合同)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向村集体备案,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仅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且无争议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 (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禁止给受转经营者(受让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对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不完善的,相关部门要监督流转双方完善土地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确权多余土地的处理是: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村民因继承取得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