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
土地抵押给担保公司是可以的,在贷款人不能如期还款时,担保公司有权对土地依法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
购买二手房土地使用证必须具备。不具备土地使用证说明对土地不享有使用权,那么该土地被人侵占的时候,业主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在我国房屋预售后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贷款。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农村建房土地使用政策有: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
办房子土地使用证: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证书。 用处: 一、可以有效保护不动产产权的完整性; 二、可以保证房产转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 三、可以有效体现房地产的实际价值。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程序如下: 一、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审批。出让方案确定后,土地管理部门应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如下: 1.出让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土地使用者可以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
农村土地使用证归属权归集体所有,并不是个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11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