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土地不是私有财产,不能继承,也就没有土地继承权。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不是全民所有,就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没有个人所有的土地。人死后土地不可以继承,但是可以转让。土地转让是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土地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二是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三块,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安置补助费,三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一般来说,村集体提留土地补偿费的20-30,其余分配到农民个人手上,常见的分配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谁家的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归谁。另外一种是在全体村民中平均分配,但不管采取哪种分配方式,都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安置补助费按照谁安置支付给谁的原则,如果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安置,则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可以直接领取失地保险费,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因不需要购买社保,所以,补偿费直接发放到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如果在流转期间被征收,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承租人。
1、如果是户中的个别成员出现死亡,那么其土地确权是不受影响的,原来的土地归户中其他成员享有。 2、如果是该户成员都已经死亡,也就是在承包合同中讲到的整户消亡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确权政策,其土地由村里的发包方收回,也就是确权给村集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村的地被开发商毁坏可以让开发商给您恢复原状,也可以让他给您赔偿。可以到当地土管局、纪检会以及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去反映,也可以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手段来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自行协商,未果的,可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的30日内向法院起诉;二是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以后,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是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必须由主管机关先行处理,对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农村户口迁出后原有的土地怎么办要看具体情况分析。我国是保护进城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因此,非农户承包地是不能随便被收回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但是农户可以在集体内部转让给有需要土地的农户或者流转出租。因此法律不再规定村集体有权要求进城落户农户交回承包地,而是“引导”自愿有偿退出或者流转出租。从法律层面理解这句话一方面是在进一步维护农户的土地权益和关怀;更重要的意义是强调土地要“物尽其用”,维护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因此,不能因为农户进城落户而失地。
1、以合法土地使用权参股而获得相应股权的证书。土地股权证是股东享有股权收益分配的依据。 2、股东遵照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迅速腾空有关条款,享有众多创造权利,承担义务。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 3、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空间,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
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不能用于贷款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土地可以一直使用。在土地改革工作中,国家提出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主要是包含了三个方面:第一是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长久不变。 第二是保障农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这也是国家将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延长30年的原因,让农民不因为家庭成员死亡、迁移、就业等等问题二导致承包地减少。 第三则是让农民终身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即无论土地政策如何变动,无论土地改革如何开展,只要农民朋友拥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就能够永久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