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支部任期为三年或五年。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关基层组织按期换届应该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应当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担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
“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主要形式有: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 1.农村村民自治的机构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城市居民自治的机构为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是以实现居民自治为目的,以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便于居民自治为原则,以100-700户作为所辖居民户数的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基层协商主要包括乡镇(街道)协商、行政村(社区)协商、基层企事业单位协商等几个方面。 基层协商是人民民主中民主协商的一个部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来看,包括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七个实现渠道。 基层民主协商的准备,包括确定协商代表、选择协商具体形式、推举协商主持人、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等。确定协商代表,要考虑其代表性、代表意愿、代表力等因素,坚持常设代表与临机代表结合,尽量避免通过指定的方式确定代表。关于协商的具体形式,要健全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公示、评估、咨询、网络等形式,并根据具体问题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选择。
关于自诉案件只能由基层法院管辖,刑事自诉状常用于自诉案件中,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内容主要是要求法院追究被告者的刑事责任。刑事自诉状常以书面的形式出现,一般没有口头刑事子诉状的说法。刑事自诉状标题要求以刑事自诉状为题。
对于广大基层教师而言,当遇到雇主克扣工资或无缘无故延迟支付;或者在雇主拒绝支付劳动者因额外工作所获得的工资报酬时,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其监督雇主及时足额地支付应得的工资报酬及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还可依据法规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层就业补贴申请条件如下: 1.就业时属于毕业; 2.年内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2年以内的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毕业前的时段不计为申领补贴时段); 3.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非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申请基层就业补贴标准 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申请基层就业补贴程序 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以缴纳社保为依据)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基层法院不可以审理二审案件。 基层法院是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设置的法院,一般只能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 而二审案件需要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来审理,如果上级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更适合审理的,可以指定原审法院审理。
当人如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最低一层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