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灯亮起后,驾驶人将车停在路中间被处罚闯红灯的,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下列情况闯红灯不算交通违法: 1、在交警指挥下闯红灯 在等红灯时,一旦发现交警指挥手势和信号灯之间有冲突时,那么车主必须要服从交警的现场指挥行车。一旦交警现场指挥失误引起车辆被闯红灯的,车主可到当地交警大队开具调流证明,能免去处罚。 2、遇红灯过线,立即停车 红灯亮时,车子来不及刹住,车头已冲出停止线。当车辆处于刚刚超出停止线时就立即停车了,也不属于违章行为。但车头过停止线后还有明显的位置移动,那就违章了。对于闯红灯,电子眼会拍到三张照片:(1)车辆驶过停止线;(2)车辆驶到路口中间;(3)车辆到达对面路口。 当3张照片都拍齐,就是被认定为闯红灯。 3、因避让紧急车辆闯红灯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显示:任何车辆等听到特种车辆紧急鸣笛声时必须让道,甚至可以违章让道。当你在等红灯时听到特种车辆紧急鸣笛声,如救护车,此时你通过闯红灯的形式让道。因此你可以当地交警大队开调流证明,一旦核实可免去处罚。 4、跟大车误闯红灯 在红绿灯路口,不少车辆跟在大车后出现“误闯”红灯的现象不在少数。因为车辆跟在大车后,车距过近,难以观察到路口上方信号灯而闯红灯。此时你可以当地交警大队申诉,若申请复议成功后可免去处罚。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是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所支出的费用。 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判断相关事项真伪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由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显然不 属于行政复议活动经费,那么行政复议虚鉴定费承担由谁承担,因此建议借鉴司法实践的做法,由鉴定申请人先行 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这就是行政复议鉴定费用谁负责的解答。《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对派出所处理不满意可以不签字,但是如果已经作出处理,你不签字不影响结果和程序进程,对结果不服可以申诉或复议。 除行政复议外还有其他途径 1、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90日内到作出处罚的单位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到市交警支队法宣大队走执法监督程序或执法投诉程序; 3、在原处罚单位申请违法救济报支队法宣大队审核; 4、涉及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可以到督察、纪检部门投诉,依调查结论到交警支队法宣大队申请撤销原处罚决定。
1、公安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3、也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检察院反映情况,由检察院督促公安立案。
可以起诉复议机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当事人应当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一、操作程序的规范性方面存在不同。行政复议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以严格、明确的规定,形成了法定的程序。但行政申诉程序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与行政复议相比较,在受理、裁决等程序方面更为灵活。在处理时限上,对行政申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由处理机关灵活掌握。 二、两种制度审查处理的对象和救济的范围存在差异。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以具体行政行为来确定受案范围。行政申诉的受案范围则要宽广一些,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对所在机关的行政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或者其他人员(比如教师)对相关组织的处理不服,都属于行政申诉的受案范围。 三、两种制度关于提出申请的条件和要求不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申诉申请,大多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的。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也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复议与申诉有以下区别。 1、议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一级进行复议,要求进行复查,如果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可以走诉讼程序。 2、申诉是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的案件,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继续提出上诉,申诉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并且处理申诉案件的是法院,而复议则是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范围是: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等。”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必须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因为只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才是能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主体,履行特定行政职权,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做到职权责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一、操作程序的规范性方面存在不同。行政复议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以严格、明确的规定,形成了法定的程序。但行政申诉程序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与行政复议相比较,在受理、裁决等程序方面更为灵活。在处理时限上,对行政申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由处理机关灵活掌握。 二、两种制度审查处理的对象和救济的范围存在差异。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以具体行政行为来确定受案范围。行政申诉的受案范围则要宽广一些,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对所在机关的行政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或者其他人员(比如教师)对相关组织的处理不服,都属于行政申诉的受案范围。 三、两种制度关于提出申请的条件和要求不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申诉申请,大多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的。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也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