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
离婚后,对未约定处理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属于共有财产分割,无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如果双方离婚后,该物权共有权没有实际发生变动,即没有被原夫妻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善意取得时,没有被侵权行为改变共有权属状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有婚前婚后两种情况: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虽然是婚后各自购买物品,但是不属于下列夫妻个人的财产,即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军人的复员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法律依据】 《婚姻法》18条
彩礼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要视情况而定,首先,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者,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以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最后,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关于共同财产的抵押问题,《担保法》解释的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对于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 但如果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
虽然是婚后各自购买物品,但是不属于下列夫妻个人的财产,即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四十二条: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