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居期间的收入仍然被视为是夫妻间的共同收入,这是因为只要夫妻双方并未办理离婚手续,则他们的婚姻关系依然成立,属于婚姻存续期间。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仅登记一方姓名时,只要双方未对这一事实进行特别约定,那么法院通常会将该房产界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不得擅自进行分割。
在婚后,如有一方透过遗嘱方式获得遗产中的房产,并且遗嘱内容明确体现了对这一方的赠予意愿,那么该房产便自然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范畴之内。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不得自行处置共同财产,因为夫妻共有之财产,双方均应享有平等使用、收益以及所有权等权益; 因此若有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有的财产,必将会损害到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在夫妻婚后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上添加配偶姓名的行为被视为已建立新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这实质上是夫妻二人对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在婚后做出了重新约定,即商定婚前所购置的房产在婚后属于夫妻双方共有。
结婚礼金并不算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形式之一,因为大多数情况下,这部分款项都是在婚前得到的,因此通常被视为是女方自己的个人财产。
通常来讲,同居夫妻共同支付房屋按揭款的住房一般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婚约期间给予的彩礼是否能够于婚后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其合法性与否。 我们需要指出的是,婚约期间送出的彩礼,它的属性被理解为赠送给女方的财物,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应属女方个人所有; 反之,若这笔财物在婚约期间并非赠予女方,那么它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婚后购置的房产并不一律算作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然而,该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也规定了某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