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结婚前由一方单独购买的房屋,在婚后被追加配偶姓名至房产所有权人名单中,这可视为是该配偶向对方作出的一种赠与行为,因此在此情况下,该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若夫妻中有一方未征得对方许可,私自处置了共同财产,这种行为将被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如欲追责,可依规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一般的理解和传统,婚后购置的房屋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仅列明一位配偶的姓名,通常会被默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依照中国现行法律条文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各类财产,如工资收入、奖金奖励、生产经营的盈利、知识产权的收益等等,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
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被视为两人共同拥有,然而在婚姻关系持续存续期间内,夫妻二人有权通过友好协商,签署相应的婚姻财产协议,从而将原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其中一方的私人财产,而另一方则不再对该部分财产具有所有权。
夫妻双方在未征得本人同意且毫不知情的前提下,擅自支配和动用了属于他们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然而,若是此类行为恰巧是为了家庭事务发生的必要支出,毋庸置疑地,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对于这类家事相关的决策具有独立的处理权限。
夫妻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同等人格主体,对于共有财产拥有同等的行使权利及义务。
由于继承或者赠送的财产,在婚姻存续期内,无论夫妻哪一方,若通过继承或接受遗赠方式从父母、亲人等处获得财产,均应视为共同财产。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同一概念。
在婚前购置房产并申请贷款,并不必然构成夫妻共有财产的前提条件。
在缔结婚姻之后所购置的珍贵首饰应被视为共同财产,然而,对于那些相对而言价值较小且明显被认为是一方私人用品的首饰,则可被认定为单独的个人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