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外,如果侵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干涉公民改变和使用自己的姓名,盗用冒用他人的姓名。《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3、冒
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
姓名权不包括肖像权,两者相互独立,都隶属于人格权。《民法总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我国《民法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干涉公民改变和使用自己的姓名,盗用冒用他人的姓名。《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
侵犯姓名权的表现方式有: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